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HLDV-113-補-228-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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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林威諭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林彥華 林西布發拉斯 林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又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及原告之權利範圍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883,365元【計算 式:(840元/m²×3814.94m²×1/6)+(1,200元/m²×4729.04m²×1/ 6)+(1,200元/m²×1571.11m²×1/6)+(300元/m²×1784.87m²×1/ 6)=1,883,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扣除前繳調 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7,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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