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23

案號

HLDV-113-補-231-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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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翁林志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君、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間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減之分配額為標準 定之。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933號強制 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5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第14、15,關 於被告王惠君分配金額新台幣(下同)2,977,627元部分,應減 為1,121,040元,並將所減少之1,856,587元部分,改分配予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856,5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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