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HLDV-113-補-232-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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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江世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 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57, 56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惟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2日),故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79,33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 13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1,657,560元 113年5月28日 (77/365) 5.66% 19,792元 113年8月12日 違約金 1,657,560元 113年5月28日 (77/365) 0.566% 1,979元 113年8月12日 總計:1,657,560元+19,792元+1,979元=1,679,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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