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HLDV-113-補-233-202411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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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簡聰德 原 告 林曄芸 原 告 葳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榮鈞 被 告 歐桑米粉湯 法定代理人 歐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為新臺幣(下同)17,836,740元(計算式: 4,260,000元+2,000,000元+11,576,740元=17,836,7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8,99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