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HLDV-113-補-235-202411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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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邱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進華、涂玉珍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書狀上載明被告之完整住所或居所。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土 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土地之面積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1,214,400元(計算式:2,300元/㎡×528㎡=1,214,400元 );聲明第2、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100元,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共為1,216,500元(計算式:1,214,400元+2,100元=1,216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張進華、涂玉珍之完整住所或居所,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