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HLDV-113-補-237-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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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董瑞華 董瑞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吟律師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附設精神護理之家 被 告 黃淑貞 張霖欣 何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 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 為選擇之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按普通 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 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共新臺幣(下同)1,48 1,597元(計算式:600,000元+881,597元=1,481,597元),又原 告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與先位部分相同,故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481,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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