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HLDV-113-補-239-202411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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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邱敏律師 被 告 王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暫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土 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1,767,469元(計算式:180元/㎡×9819.27㎡=1,767,469元);聲 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90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768, 378元(計算式:1,767,469元+909元=1,768,37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