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HLDV-113-補-240-202411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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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林水旺 許再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 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77,40 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惟利息、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3日)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99,66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9,3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577,406元 90年10月6日 (22+313/366) 8.355% 1,102,586元 113年8月13日 違約金 577,406元 90年11月7日 (22+281/366) 1.671% 219,674元 113年8月13日 總計:577,406元+1,102,586元+219,674元=1,899,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