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房屋租金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HLDV-113-補-246-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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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孟禪即懇謙企業 訴訟代理人 林明聰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龍冠伯 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房屋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36,667 元及其利息,該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 由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347,107元(計 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 費1,000元,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請求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336,667元 112年11月21日 (227/366) 5% 10,440元 113年7月4日 總計:336,667元+10,440元=347,1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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