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HLDV-113-補-248-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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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陳碧珍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被 告 陳家柔 賴彥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等應將起訴狀所 載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 被告陳家柔應將設籍於系爭房屋之戶籍登記,向花蓮戶政事務所 辦理遷出登記。核原告上開聲明,目的均為取回系爭房屋,使其 所有權回復圓滿之狀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屋之交 易價額定之,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列近年與 系爭房屋鄰近之不動產交易行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72,67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4,662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3,66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計算式) 系爭房屋附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 為75,182元(計算式:總價9,500,000元/總面積126.36㎡=75,182 元),而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屋面積為60.86㎡,又衡以國稅局對於 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 屋估算交易價額為1,372,673元(計算式:17,327元×130.97㎡×0. 3=1,372,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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