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HLDV-113-補-252-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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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榮道珍 被 告 蔡品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償還其父親積欠之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債 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