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HLDV-113-補-253-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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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張珠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土地上之地上物 清除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暫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其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計 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7,600元(計算式:460元/㎡×956 0㎡=4,397,600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240元。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4,407,840元(計算式:4,397,600元+10,24 0元=4,407,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