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2-06
案號
HLDV-113-補-257-20241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蔡素珍 被 告 邱順一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 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如起訴狀附表所載之 土地及建物上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因該抵押權所設定 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低於土地及建物 之價值,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