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HLDV-113-補-258-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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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卓瑋芠 訴訟代理人 溫翊妘律師 被 告 陳珮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600元。㈡被 告應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115年11月29日止,按月於每月29 日給付原告9,800元。㈢被告應自115年11月30日起至117年11月29 日止,按月於每月29日給付原告18,100元,是原告聲明第1項訴 訟標的金額為19,600元,聲明第2、3項因係將來給付之訴,且屬 定期給付性質,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給付總數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為254,800元(計算式:9,800元×26期=254,800元)及452,500元 (計算式:18,100元×25期=452,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726,900元(計算式:19,600元+254,800元+452,500元=72 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 000元,尚應補繳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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