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HLDV-113-補-259-20241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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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花蓮縣互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春風 被 告 曾玉涵 潘淑芬 陳長明 潘滿玲 池中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361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 (下同)846,43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惟利息、違約金部分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 113年9月17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8,549元(計算式如 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846,430元 113年6月28日 (82/365) 6% 11,409元 113年9月17日 違約金 846,430元 113年7月29日 (51/365) 0.6% 710元 113年9月17日 總計:846,430元+11,409元+710元=858,5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