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HLDV-113-補-262-20241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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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徐世叡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黃龍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45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