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HLDV-113-補-264-202412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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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郭遠華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 告 台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起訴狀所附之本票 ,對原告之付款請求權不存在;聲明第2項主張本院83年度執全 字第11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 撤銷。又上開數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 目的一致(均係為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不超出終局標的範 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1,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