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11
案號
HLDV-113-補-265-20241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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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戴苡安 被 告 黃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起訴狀所載房地(下稱系爭房地 )所有權移轉予原告,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 爭房地近期之交易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 繳,逾期未如數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