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HLDV-113-補-267-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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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陳月英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被 告 陳金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又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及原告之權利範圍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983,750元 (計算 式:11,500元/m²×345m²×1/2=1,98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701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8,7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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