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HLDV-113-補-272-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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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李炎梅 訴訟代理人 蔡睿元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蕭盈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起訴 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設定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 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該等抵押權設定登記。又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低於系爭 土地之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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