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HLDV-113-補-275-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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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梁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87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 幣(下同)1,536,693元及其利息,惟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22日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2,74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15,94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108,676元 113年7月23日 (31/365) 14.99% 1,384元 113年8月22日 利息 1,329,091元 113年7月23日 (31/365) 12.99% 14,663元 113年8月22日 總計:1,536,693元+1,384元+14,663元=1,552,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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