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HLDV-113-補-276-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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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曹芸華 被 告 涂卉穎即涂又今 被 告 林昶鵬即林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90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11,64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64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4,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113,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