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HLDV-113-補-278-20250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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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王彥雯 王慶發 王琮翔 朱伏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建榮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被 告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守禮 被 告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群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9,94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7,625元。又原告雖主張本件應適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並提出花蓮縣警察局 新城分局天祥派出所之受理案件證明單為證,惟僅憑前開受理案 件證明單,尚難認定是否即符合該條文所指「犯罪被害人或其家 屬」,原告應先補正相關證據,如無法如期補正,則仍應遵期繳 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