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6
案號
HLDV-113-補-279-20250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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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周誌緯 被 告 王錦堂 王錦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350號強制執行 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花蓮縣○○市○○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之價值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7,936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計算式) 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近年系爭房屋附近房地 之交易價額(含基地)每坪約為372,414元(計算式:總價29,70 0,000元/總面積79.75坪=372,414元),而原告主張系爭房屋面 積約80坪,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 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8,937,936元( 計算式:372,414元×80坪×0.3=8,937,9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