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0-26

案號

HLDV-113-親-21-202410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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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21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趙建興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蓓律師 被 告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14時30分在本院家 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部分受告知人未合法送達,並要 求再定庭期,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書記官 蔡明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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