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HLDV-113-訴更一-2-20250328-1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魏學良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崇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紅 被 告 王玉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114年3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3萬3千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崇尚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崇尚公司)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0年5月24日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 協議書),原告就花蓮縣○○鎮○○段000○000地號基地興建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中一戶,以950萬元買受,被告並應於110年12月30日取得建築執照,於112年6月30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原告並已支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簽約款。又系爭協議書附件一約定:「若經規劃後基地面積及建物態樣雙方不合意,雙方同意甲方給付乙方之價金應無息返還甲方。」而被告既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號事件中,抗辯稱被告斯時未興建系爭建物係因原告不滿意當時之設計,自符合前開約定所謂建物態樣雙方不合意之情,應將原告已支付之100萬元價金無息返還。爰依兩造間系爭協議書附件一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王玉泉則以:伊當時係以崇尚公司負責人名義代表公司 簽訂系爭協議書,惟自111年10月間,崇尚公司之負責人已變更為王淑紅,伊已非負責人。況當初原告所付之100萬元也已轉給被告崇尚公司現負責人王淑紅,伊應無庸負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崇尚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原告主張兩造簽立系爭協議書,原告就花蓮縣○○ 鎮○○段000○000地號基地興建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以950萬元買受,被告並應於110年12月30日取得建築執照,於112年6月30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原告已支付100萬元簽約款。而被告迄尚未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及興建房屋等情,有協議書、本票一紙分別在卷可稽,並為被告王玉泉所不爭;被告崇尚公司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是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而本件系爭協議書附件一約定:「若經規劃後基地面積及建物態樣雙方不合意,雙方同意甲方給付乙方之價金應無息返還甲方。」,被告王玉泉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號事件審理時陳稱:本件系爭建物未能順利興建,係因原告未同意系爭建物式樣等語(見該卷第65頁)。是依系爭協議書附件一約定,原告請求無息返還原告已給付之價金100萬元,即有理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至被告王玉泉雖為前揭抗辯,惟查系爭協議書中賣方欄列明載:「賣方:被告崇尚公司 負責人王玉泉」、「賣方:王玉泉」,有系爭協議書附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號卷第33頁),足見當時被告崇尚公司、被告王玉泉,均應為系爭協議之當事人無訛,被告王玉泉前揭抗辯,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系爭協議書附件一約定,請求被告給 付10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與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 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