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HLDV-113-訴-151-20241212-3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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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吳守蒝 被 告 林心語 原住花蓮縣○○市○○○街00號4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然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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