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HLDV-113-訴-189-20241216-2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陳慧萍 被 上訴 人 吳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