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HLDV-113-訴-195-2024121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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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大鈞即海洋四季民宿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訴訟代理人 郭珮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6日寄存在上訴人住所地之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光華派出所,並於同年11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以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