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HLDV-113-訴-229-20250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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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黎昱 被 告 侯鈞彪即侯鈞彪提琴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附表關於計算本金「23,1162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231,16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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