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HLDV-113-訴-241-20241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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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惠綾 呂子涵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采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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