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HLDV-113-訴-255-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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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甲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被 告 佐拉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起訴。理由: 一、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刪除洩漏原告個資,屬非 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二、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公布刑事一審判決及對原 告公開道歉,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三、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8萬元,此部 分與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基上說明,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3000+3000=6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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