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HLDV-113-訴-264-202411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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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洪鉦傑 被 告 邱裔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1號公共危險案 件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因涉犯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經由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81號審理中。然被告是否對於失火之災害有過失而確負有刑事責任,本院認非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其民事責任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