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HLDV-113-訴-296-202410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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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告 林峻慶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古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執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住所,致無從特定被告,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5日以113補字第152號命原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