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14
案號
HLDV-113-訴-311-202410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1號 原 告 潘寶釵 被 告 吳秋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