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HLDV-113-訴-343-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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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劉侃侖 被 告 黃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起訴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 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10日 內繳納裁判費15,85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8日送達原告, 有民事裁定、送達回證可參(卷47、51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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