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HLDV-113-訴-344-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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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梁繡珠 被 告 蔣翔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惟其僅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113 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7,920 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 書可參(卷51、5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 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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