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HLDV-113-訴-354-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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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天滄 被 告 楊忠誠 被 告 楊傑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應按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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