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31

案號

HLDV-113-訴-390-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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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 法定代理人 潘慧玲 被 告 翁林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3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414元並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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