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HLDV-113-訴-394-202412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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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宗秦 被 告 林若吟即林若璇之繼承人 被 告 林若雅即林若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因被告聲 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5,560元,此項裁定 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裁定、送達證書可憑(卷49、50 、5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