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07

案號

HLDV-113-護-188-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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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代 理 人 蔡紫瓴社工 受 安置 人 劉OO (年籍、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劉OO (年籍、住居所詳卷) 古OO (年籍、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甲○○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但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甲○○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經診斷為輕度智能障礙,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O日接獲醫療單位通報,受安置人於112年6月OO日因至案堂姊家留宿,遭案堂姊之同居人性侵,案堂姊之同居人居住於受安置人住處附近,事發後兩度登門道歉,並要求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和解,案父母收下和解金後,雖未使受安置人與案堂姊同居人接觸,但考量案父母未進行適切司法程序,且無法討論具體保護計畫,聲請人遂於112年7月5日15時30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保護安置,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迄今。本季受安置人每月與案父母親子會面,或返回案姊家過夜,會面過程仍較顯生疏,但社工不斷提醒受安置人與案父母關係建立之重要性,受安置人亦願意勇於嘗試各種方法維繫親情。考量案家家庭功能薄弱,案父母提升親職能力意願低,經與受安置人討論後,後續處遇將朝受安置人自立生活為主,故目前於機構內會透過增加生活自理之方式提升其自立能力,如自行騎乘電動腳踏車上學、練習以現金購買日常用品並記帳等,亦已搬至自立房單獨居住,並經學校媒合至便利商店打工實習,受安置人反映遭遇許多挫折,主要針對細節的學習和反覆的工作,認為學習跟不上及枯燥,機構社工持續陪伴受安置人找尋工作上的動力與在枯燥中納入更多學習細節,避免失誤問題發生,目前受安置人皆能配合,但挫折容忍度上仍需提升。綜上,評估受安置人面對案堂姊同居人性侵時,無能力反抗及維護自我安全,案父母雖相信此事,但卻無能力保護受安置人安全,且在案堂姊同居人兩次登門道歉後收下8,000元和解金,評估案家未有其他可提供保護之親屬資源,且加害人仍居住於案家附近,經與受安置人確認,案堂姊已多次叫受安置人原諒加害人,考量本案司法程序尚在進行中,為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全及身心發展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花蓮縣政府兒 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花蓮縣政府委託花蓮家扶希望學園觀察輔導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22號裁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受安置人經診斷為輕度智能不足,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自我保護能力較低,且對於身體界線之認知模糊,宜有專業資源引導其正確觀念,並考量案父母親職能力薄弱,家庭保護功能不彰,且加害人即案堂姊同居人現仍居住於案家附近,案堂姊亦有多次為其同居人求情之情事,堪認受安置人家庭現況仍存有不利於其身心健全發展之因素。衡酌本件受安置人遭受性侵害之情事尚待司法程序加以調查釐清,且案父母業經聲請人轉介家庭重整服務,其等親職能力猶待提升,為保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受安置人陷入維護親情與揭發犯罪之兩難困境,兼衡本件已無其他親屬可提供受安置人妥適之照護,且受安置人目前受安置照護之狀況良好等情狀,應認受安置人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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