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3-07

案號

HLDV-113-輔宣-15-20250307-2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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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 之113年度輔宣字第15號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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