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HLDV-113-重訴-12-202503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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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伯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鳳嬌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即編號2不動產交易價值為 新臺幣(下同)8,238,565元(卷第11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6,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