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1-28
案號
HLDV-113-除-22-2024112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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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鄭永豊 代 理 人 楊曜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張川桂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田蒲分社 113年3月16日 35,000元 GA0866204 0700310001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