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DV-113-除-27-2024100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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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羅樹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何鍵霆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美崙分社 羅樹人 113年3月31日 45,360元 R0000000 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