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0-25
案號
HLDV-113-除-29-20241025-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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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進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陳進福 陽信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空白 113年6月12日 19,392元 AH0000000 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