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HLDV-113-除-33-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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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羅苡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蘇懿茹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 空白 112年11月6日 50,000元 R6965833 1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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