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HLDV-113-除-37-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曾瑋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米糰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曾瑋亮 玉山銀行 花蓮分行 王豐防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25日 20,580元 FA4666526 1023-435-004738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