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HLDV-113-除-38-202502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支票):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紅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7,100元 **0000000 00000000000 002 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三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80,380元 **0000000 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