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25

案號

HLDV-113-除-40-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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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凃政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凃政輝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富國分社 空白 112年11月14日 39,600元 FA0486705 060-031-0001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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